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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误区浅谈其规范要求
作者系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作者:樊 颖  发布时间:2008-08-28 09:09:21 打印 字号: | |
刑事裁判文书是反映案件全貌的最终载体,是法院向社会展示司法公正形象最直观的平台,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作为审视刑事司法活动的窗口,裁判文书制作上的漏洞在法制意识逐步增强的现代社会日益凸显,因此刑事裁判文书改革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改革乃至整个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渐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许多法院已充分认识到刑事裁判文书在说理、论证等方面存在的欠缺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今,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已有所提高,但毋庸讳言,各地法院在规范性、说理性等方面做法不一,仍然有不尽如人意之处。鉴于此,本文从探究刑事裁判文书在制作中存在的误区入手,就如何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当前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现状 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呼声日久,指责其在制作上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表现为:千篇一律的传统写作模式、公式化的空洞用词、对事实和证据不加推理分析地堆砌与罗列、极度匮乏的说理等4个方面。最高法院院长肖扬2000年在国家法官学院向学员们谈到裁判文书改革时强调,“改革裁判文书要求以理服人,意义十分重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已经制定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今后,不仅是刑事裁判文书,所有的裁判文书都要注重说理。不讲理的裁判文书、理由不充分的裁判文书、无理搅三分的裁判文书,统统要撤掉。”随后,各地法院普遍以加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为主要内容的改革,目前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在整体上已经有了很大提高,主要表现为: 第一,判决书的事实部分能客观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逐步重视对辩方意见的表述,改变了过去重指控轻辩护的表述倾向。 第二,罗列证据名称现象大大减少,写明证据名称具体内容的现象大大增加。不少裁判文书对控辩双方有分歧的证据进行了分析,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有了反映。 第三,注重判决的说理性,一般能对定罪量刑的原因作出较为明确地回答,能在裁判文书中不同程度地体现法院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论证以及对法律条文的充分阐释。 第四,裁判文书的公开性、透明性有所增强,各地法院开始有选择的通过门户网站、审务公开宣传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一批生效刑事裁判文书。 第五,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较前更加规范,一般都能按照最高法院修订的样式制作。 应该说,这些成绩和进步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深化的结果,但是当前的刑事裁判文书依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散。即裁判文书结构不严谨,内容松散。原本可以用较短的篇幅表达清楚的内容,因表达不简练而变得冗长,焦点不突出,立场不鲜明。许多裁判文书对所有证据的分析、取舍和采用主次不分,没有突出重点;对辩护理由只作简单总结,论证不充分;有的判决书甚至将检察机关起诉书的内容原封不动的全部照搬到判决书中,或是将审理报告中罗列的所有证据一字不差的全盘“克隆”到判决书中,让人在阅读时很费思量,不能一目了然,很难对裁判文书中的定罪结果做出“由此及彼”的合理判断。 二是乱。即裁判文书的内容缺乏条理性。有的刑事裁判文书在格式体例上并没有按照最高法院修订的新样式制作,文思不清,逻辑顺序混乱;有的在证据的排列顺序上缺乏必要的关联性、逻辑性,证据的前后排列顺序与逻辑判断的思维顺序不一致,和证据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对应;还有的裁判文书将所有证据一股脑的在裁判文书中逐一表述,有些与案件无关的事实和证据罗列很烦琐,甚至将被告人供述不加提炼的照搬照抄进裁判文书。 三是空。一些刑事裁判文书在篇幅上变得更长了,但是在论证说理时仍然空洞无物,很难反映法官的法律思维和推理过程。或是用套话代替说理,如“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或使用空话代替说理,如“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或是用法条代替说理,如“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采纳与否的问题时表述为“对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合理的部分予以采纳,不合理的部分不予采纳”,至于哪些辩解和辩护意见属于合理,为何采纳或不采纳没有做出充分论证,说服性不强。 二、在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的认识误区 通过以上对刑事裁判文书成绩和问题的分析,不难看出:在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刑事裁判文书制作改革过程中,尚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亟待引起重视。 误区之一:在文书内容上,不顾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用程序的繁简,一味追求裁判文书的长篇大论。 改革以前,裁判文书的弊端主要表现为内容空洞,制作过于简单,但改革之后却普遍存在矫枉过正,有一部分法官认为裁判文书改革就是越长越好。造成这一误区主要是法官缺乏对文书制作的全面与辨证的理解,形而上学的方法论使一些法官缺乏对文书结构“繁”与“简”的辩证认识。乃至有的裁判文书为了过分求长而无病呻吟,洋洋洒洒逾万言已非鲜见,内容庞杂,论述繁复,篇幅比例太大;有的裁判文书貌似证据翔实,内容完备,实则各自独立,相互之间缺乏有机统一,纯属材料堆砌;还有的法官过分追求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理论性,专业名词和术语充斥其间,使被告人或普通群众如读天书。 误区之二:在文书结构上,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忽略了对“控辩式”刑事诉讼程序的反映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中“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刑事裁判文书制作领域中的反映就是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片面强调对实体事项的说明与论证,而忽视对程序事项的记载与说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许多法官习惯于一字不落地照搬,而对于被告人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则往往高度概括,举词用字一律从简,如将代理律师洋洋洒洒几千字的辩护意见浓缩为一句话“被告人没有……的故意,不构成……罪”。这样不仅难以客观反映“控辩式”庭审的全貌,有违审判的中立性、客观性,也极有可能因概括得不准确、精简得不恰当而遗漏辩方的意见。事实上,在近年日益增长的信访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当事人认为裁判过程违反法定程序而引起的。因此,加强对法官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确保当事人诉权和诉讼权利的实现在我国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强调刑事裁判文书对程序事项的记载与说明,则不失为制约法官程序违法的一剂良方。有观点认为,在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靠近的诉讼程序改革中,裁判文书隐匿程序事项为法官在两种模式的夹缝中徇私或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契机。 误区之三:在制作环节上,忽视后期文书制作,导致裁判文书出现错漏,严重损害刑事审判的严肃性 有的法官“重审判,轻文案”,在形成裁判意见后就放松了对后期制作的要求,忽略了文书的起草、打印、校对、装订等环节的工作质量。有的法官认为只要定罪量刑没错,其他问题都无所谓,错漏之处可以出个裁定更正。殊不知裁判文书是法院的“门面”,裁判文书无小事,这种错误思想将会使整个案件的审理最终呈现出极不严肃的结果,使前期再辛苦、细致的工作也付之东流,有的甚至引发上访案或被媒体曝光,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形象。比如有的刑事判决书语句不通,用词不当,或是文字晦涩难懂,方言土语夹杂其中,或是使用不规范或不适合的简略语,造成笑话;有的印刷质量较差,纸张大小不一,裁减不整齐;有的字迹模糊,字体、字号不规范,标点符号使用错误;有的装订不整齐,不规范;有的用印不规范。审判实践中,通过各种渠道暴露出来的一些有问题的裁判文书,有相当一部分并非法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认证不够,也不是定罪量刑或适用法律不当,而是单纯地制作环节的错漏问题。 三、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千篇一律的传统写作模式、公式化的用词、空洞或晦涩的说理,使得许多刑事裁判文书出台后让民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了合理的质疑。排除确实有失公正的情况不说,有很多案件的审理符合程序,裁判结果也是正确的,却仅仅由于文书制作上的瑕疵而使整个司法的过程都失信于民。为此,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现代司法理念为基本方向 转变思想认识,端正制作裁判文书的态度,这对于每一份裁判文书的制作者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英国法官休厄特有句名言:“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的、毫不怀疑地看到法官是在主持正义,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于2001年12月提出要牢固树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短短14个字将现代司法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最高要求、司法手段与立法目的的完美结合达到了统一。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改革,首先必须从思想上彻底改变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旧观念,要牢固树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将其融入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当中并时刻体现,打破旧有框架下的制作模式,摈弃拖沓冗长之处,填补说理过于简练的漏端,使其具备现代司法理念的精神实质。 2、以全面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为最终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因此。裁判文书改革的目的就是如何提高文书制作的质量。 3、在规范中突出个案特点,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 裁判文书的繁简应以保障当事人获得及时、准确、公正的裁判为前提,与该案的司法投入相对应,体现出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差别。不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每一篇裁判文书都引经据典,写成长篇大论,既无必要也不可能,且与“公正和效率”的工作主题不相符。事实上,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裁判文书大多很简洁平实。以旁征博引为特色的美国裁判文书也并非都是长篇大论,在美国的基层法院只有上诉审、推翻先例、案情复杂等几种情况下,才会有长篇大论的说理。在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法国,也鼓励判决内容简明扼要。因此,笔者认为,刑事裁判文书在制作时应当坚持多元化,对简易程序案件应当鼓励判决书的内容简明扼要,而对普通程序案件特别是多被告、多次犯罪的案件应详细制作裁判文书,对复杂案件以及被告人拒不认罪或与公诉机关认识上有分歧的案件,则应视案情需要加强说理论证的篇幅。说理要有针对性,要紧紧围绕控辩双方关于罪与非罪、犯罪性质、是否有自首情节、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认定与承担等方面重点论述。 四、刑事裁判文书规范制作具体要求 通过以上的论述,笔者以基层法院一审刑事裁判文书为例,简要论述其制作时的规范要求: 1、内容规范要求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裁判文书在结构上保持传统的“首部-事实-理由-主文-尾部”五大部分不变。鉴于刑事案件广泛而重大的社会影响力,在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时要加强对争议部分的分析论证,对裁判理由的阐释和论证,将逻辑分析、推理认定作为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重中之重。具体而言: 在“首部”部分,(1)裁判文书首部的法院名称应与院印一致;(2)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的顺序号连续组成;(3)被告人的身份事项中,姓名一定准确,以公安机关户籍证明为准书写,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绰号、别名用括号注明,但与犯罪行为无关的无需特别标注;出生年月日必须写清,不能笼统地只写“×岁”,可以将出生年月日与出生地连在一起表述为“×年×月×日出生于×地”;采取强制措施的表述为“因涉嫌犯××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应以被告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的日期为准,涉及折抵刑期问题)”;对构成累犯的,应表述前罪为何罪、何时判何刑、何时被释放;如被告人系流窜作案,身份事项不明确,且无原籍公安机关的证明的,可以按被告人自报情况表述,但需括注“自报”;(4)对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的表述,对不公开审理的,应具体表述不公开的理由,如“因本案系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了不公开审理”;(5)如本案以前起诉过,被告宣告无罪后,检察机关又起诉的,要写明此经过;(6)二审发回重审的,要写明另组合议庭等等。 在“事实”部分。(1)为增强文书的条理性,应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辩解及辩护意见、经过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据以定案的证据这4个部分分段落书写,不能将控辩意见混在一个段落里;(2)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要摈弃“抄录”或“照搬”的做法,将控辩双方的主张高度而详尽的概括成条理清晰、观点明确的“条例型”叙述,特别应避免与审理查明的事实表述重复;(3)在“审理查明”部分,应明确表述清楚经过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以及具体情况,但是下面这些事实一般不在这部分表述: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无证据的、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但涉黑案件的例外)、被告人的思想认识以及道德作风方面的情况、已过追诉时效的行为、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实等;(4)在表述方法上,叙述案件事实应因案而宜,避免千篇一律、千案一面,应反映出个案的特点。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采用不同的写法,如a.自然顺序法。以被告人作案的时间先后顺序为脉络,叙述案件事实。b.逐一表述法。将被告人所犯罪行由重到轻依次表述,主要适用于一人多次犯同种性质的犯罪,如一人多次抢劫,可先表述抢劫金额多的。C.综合叙述法。如被告人多次实施同一种犯罪,可以按照作案手段等特点将其予以归纳,综合表述。d.突出主罪法。如被告人犯数罪,可以将重罪先写,主要叙述,将次要罪行放在后面,简要叙述。e.类比叙述法。如是多名被告多次犯罪,可以参照综合叙述的方法,从某一时间段起综合叙述,先叙述各起犯罪事实,再写“综上(分别写清各被告人的罪责)”。f.归纳叙述法。对多名被告多次犯多种罪行的,可以将事实按犯罪性质特点分别归纳,分成若干段落,加小标题依次分项表述。如:(一)抢劫罪的事实。(二)强迫交易罪的事实。g.交叉叙述法。对一案多犯,既有多人多次犯同种罪,又有多人多次犯不同罪的,可以用此法,按照先重罪后轻罪、先主犯后从犯、先共犯后单独犯罪的顺序进行叙述。(5)对于双方证据的排列,如果是单起犯罪事实的,可以在控辩双方各自叙述事实后,用分别列举的方法铺陈;对于多起犯罪事实,可以采用“一事一证”的方法分别列举,重复部分可以用括号注明省略。做到删减与增添适度,既不重复劳动,又要繁简得当;既完整反映审判全貌,又突出重点,体现个案特点。 在理由部分。裁判理由是裁判文书的核心和灵魂,是充分展示法官办案思维,适用法律规定及原则、精神,以及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及至职业道德,按照证据规则阐释证据的过程。加强说理是裁判文书改革的关键。美国联邦法院对判决有这样的要求:“不管法院的法定和宪法地位如何,最终的书面文字是法院权威的源泉和衡量标准。因此,判决正确还是不够的——它还必须是公正的、合理的、容易让人理解的。”虽然我国在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时不可能完全照搬英美法系的模式,但是这种的根本要求是一致的,并已日益得到普遍重视。曾经轰动全国的云南“烟草大王”褚时健等人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刑事判决书以及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的再审判决书等,都非常注重说理。如:对褚时健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指控,云南省高院的刑事判决书在叙述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及举证后,即在“本院认为”中表明法庭定案的理由,将叙事与说理有机结合,并在最后用“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来阐明总的判决理由,使随即作出的判决结果顺理成章,水到渠成。又如最高院再审刘涌案的判决书中,对控辩双方分歧较大,同时被各界舆论广泛关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论证,使得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有据可查,对昭示判决的的公正性和可信性提供了重要依据。鉴于此,在个案的裁判文书说理时,不能拘泥于一成不变的结构模式,应根据案情的特点把握以下几点:(1)客观性。要在事实部分事理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法理分析,明确回答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够罪、够何罪,要注重以中立的立场和公正的态度,使用中性语言分析论述案件性质。但切忌用犯罪概念表述犯罪行为。(2)针对性。要紧紧围绕控辩双方关于罪与非罪、犯罪性质、是否有自首情节、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认定与承担等加以论述全面性。特别要注意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能否成立,在说理时要保持中立。(3)全面性。说理应当做到全面、透彻,引用法条时既要全面具体,又要“对号入座”。(4)逻辑性。要紧密联系案件的证据和事实,运用逻辑推理和法律推理相结合,做到充分论证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关联性,避免空洞说教,使文书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长期以来,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时一般只引用法律条文的编号,这种简约式的条文引用方式往往造成许多人对其“一头雾水”。笔者所在的法院从2004年起开始在刑事判决书后附上所引用的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条文具体内容。这一做法不仅使当事人明了法官裁判的依据,更使裁判文书的教化功能得以直观体现,使判决书成为令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的“明白书”和加强普法教育的“宣传书”,效果良好。目前有不少法院都采取这一做法,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对提高司法公开极为有益,值得推广。 2、技术规范要求 裁判文书的规范制作不仅包括内容结构上的规范,还应包括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的统一规范。(1)标点符号的规范。标点符号的用法应依照1996年实施的《标点符号的用法》执行,但根据刑事裁判文书的特殊性,下列情况在使用标点符号应给予特别注意:a. 诉讼参与人称谓与其姓名或名称连在一起,成为一个分句,中间不用标点符号,也不用空格,句后用逗号,如“被告人张三,”b.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用逗号隔开,数层意思的,各层之间用句号隔开。c.“判决如下”等提示裁判结果的词语后,应当使用冒号,裁判结果的各项汉字数字之后用顿号,分别列举的各项判决主文内容之间一般用分号,最后一行应当使用句号。d.引用法律、司法解释名称,应当用书名号标示,并将制定机关名称与法律、司法解释的名称一同放入书名号内。书名号里面还要用书名号时,外面一层用双书名号,里面一层用单书名号。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e.“×××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辩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后面,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由数层意思的用冒号。(2)数字的规范。一般应依照我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但是在引用法律条、款、项,表示裁判结果的序号,主文中判处的刑罚,裁判文书尾部的时间和引述原审裁判文书的时间等应使用汉字数字。在表述案号,地址、门牌号,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间,统计表中的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要注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断开移行,年份也不能简写。(3)计量单位的规范。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执行,特别注意:在表述长度计量单位名称时应采用毫米、厘米、米、海里、千米(公里)等,不使用丈、尺、寸等单位;质量计量单位应使用毫克、克、千克、吨,而不使用斤、两;时间单位使用秒、分、时、日、周、月、年,而不使用点、刻;容积或体积单位用升、毫升等。 3、印制要求。校对、字体、纸张、装订 裁判文书的印制环节如果出现疏漏,将直接影响其质量和严肃性,因此在依照《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执行外,有必要对文书印制的各个环节加强规范,以确保裁判文书的整齐、严肃、美观。(1)字体。裁判文书抬头的法院名称使用2号宋体字,居行中;文书名称用1号宋体字,居行中;案号及正文用3号仿宋体,案号居行右,正文两端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2)版式。每页22行,每行26-28个汉字位置,文书页边距用上侧大于下侧,左侧(装订一侧)大于右侧,文书每页下方应统一位置标注页码。(3)印刷。应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打印,正反两面印刷。(4)装订。文书2页以上的应用订书机在左侧2钉装订,不能在顶部装订,也不能在左侧只用1钉装订。(5)校对。在此特别一提的是文书在印制过程中的校对环节,要加强裁判文书原稿、正本的校对工作,避免错别字以及数字遗漏、重复等错误。 综上,刑事裁判文书只有走出现有的改革误区,进一步明确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在内容、结构、技术要求、和印制环节全面规范,才能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责任编辑:樊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