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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要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08-09-25 15:25:34 打印 字号: | |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由于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当事人的起诉,法院不会主动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则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此,起诉对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就告诉您一些起诉方面的相关内容。

  起诉要找对人

  所谓找对人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您要告状,您得首先成为合格的原告;另一方面,对方得是合格的被告。您的一纸诉状递到法院,但您不一定就能成为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是诉讼中的主角。如何才能成为合格的当事人呢?案件中的原告、被告要符合那些条件呢?

首先,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比如说:您的儿子被他人打伤了,因他未成年,于是您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法院就不会受理,因为,您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当事人仍然是您的儿子,您只能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作为当事人,应该符合以下特证:

  (1)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则是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而不是当事人。

  (2)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是为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参加诉讼的,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属于自己管理、支配。

  其次,告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是指:一是被告的基本情况要清楚,如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要明确、具体。二是指控对象要实际存在,已死亡的公民或已注销的法人不能作为当事人。  

  起诉要找对门儿

  您要起诉,想到法院讨“说法”,首先,您这事得归法院管,凡是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法院必须受理、审判,想不管都不行;凡是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就不能行使审判权,想管也管不了。民事纠纷种类繁多、数量巨大,诉讼并非解决民事纠纷的唯一途径,此外还有人民调解、仲裁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类:

  (1) 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财产所有权、债权、著作权、人格权、身份权等案件。

  (2) 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案件等。

  (3) 因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票据、股东权益案件等。

  (4) 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各类合同案件等。

  (5) 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如开除、辞退案件等。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等。

您的事情应该法院管,但是,济南有各级法院十余个,您应该向那个法院起诉呢?这就涉及到法院的管辖了。管辖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确定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打官司到法院您只能算是找对了地儿,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您才算是找对了门儿。平阴县的李某因张某欠其2万钱久拖不还来到济南中院起诉,中院告诉他:您的案子我院不能受理,您应该到平阴县法院起诉。因为,法律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是也有例外,同样是欠款纠纷的官司,有的由基层法院一审,有的由中级法院一审,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我国民诉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至三十八条)作了原则规定:

  第二章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起诉要会写状子

   打官司首先得有诉状。早年间,衙门口前常有替打官司的人写状子的先生,写诉状在很多老百姓眼里是很难、很高深的一件事儿,其实,只要了解起诉状应包含的内容和书写格式,您自己也可以写起诉状。这里,我们向您介绍一下民事起诉状的写法。

   起诉状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当事人的自然情况、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地。具体的格式我们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格式文本》中,有具体的介绍,请您参阅。这里,我们告诉您一些特别要注意的地方:

   1、当事人的自然情况要准确、具体。自然情况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工作单位、住所地;法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其中自然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应与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当事人的住所地要准确、详细,要具体到门牌号。

   2、在起诉状中要列明案由。案由通俗地说就是打的是什么官司。比如:您打的是离婚官司,案由就写离婚;您因为讨债打官司,案由就写借贷。

   3、在诉讼请求部分,您要写明请求法院解决什么问题,要具体明确,比如:请求离婚,履行合同、要求赔偿等。有几项诉讼请求的,要一一列出,比如:在一名誉权纠纷案件起诉状中,其诉讼请求为:一、要求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二、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权损失人民币1000元;三、要求被告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4、在事实部分,要明确写清双方纠纷的原因、经过、现状等。在理由部分,要针对事实,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引用相关法条加以证明。

   5、要注明致送法院的名称,比如到我院起诉,应写明“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6、在起诉状的末尾,还要写清时间。自然人当事人要由本人签字,法人当事人要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的公章。
责任编辑:廊坊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