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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以亲人生病为由诉求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被驳
  发布时间:2014-11-15 16:00:44 打印 字号: | |
  夫妻离婚后,约定财产归未成年子女。不料,离婚一方因父母生重病急需用钱,并以此来主张赠与不成立,甚至以亲人生病急需用钱为由请求撤销或处分所赠与子女的财产,这种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2014年10月31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法院对这起因赠予而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驳回了原告周升的诉讼请求。

  原告周升与被告孙冰原系夫妻关系,但因为生活琐事及相互猜疑,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于2012年4月28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八岁的婚生女周某(化名)由原告周升抚养,被告孙冰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直到独立生活为止;双方共同存款100000元归婚生女周某所有,并由被告孙冰保管。离婚后,该款项一直由被告孙冰保管。现原告以自己父母有病急需用钱为由主张赠与不成立,因为当时作出赠与,完全是为了尽快离婚而作出的妥协,赠与根本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自己父亲患有重病急需用钱,故请求对这100000元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判令一半财产,即50000元归原告所有。

  在诉讼中,原告周升还认为,退一步来说,假如赠与合同成立,但是自己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仍有权代替孩子处分该财产。被告则辩称,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已明确约定了婚后存款100000元归婚生女所有,并由被告保管。这一赠与行为已经生效,且不具有可撤销的法定理由,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财产分割一项中已明确约定共同存款100000元归婚生女周某所有,应认定双方已经就该笔存款进行了处分,将该笔存款赠与给婚生女周某,并且该赠与行为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具有公示效力,该行为真实合法,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变更、可撤销情形,赠与行为有效,故该财产分割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原告作为法定监护人,虽然自己父亲患有重病急需用钱,但是不能作为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正当理由,故对原告主张仍有权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这一观点不予采纳。鉴于上述情况,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请诉讼请求的前述判决。
来源:光明网
责任编辑: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