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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危害大 切莫以身试法
作者:李茂蕊  发布时间:2015-06-09 15:39:31 打印 字号: | |
  假药的社会危害显而易见,不但谋财而且误病、害命,对患者及其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然而,一些犯罪分子因利益的驱使,不顾良心的遣责,以各种方式生产、销售假药,进而毒害老百姓、危害社会。近日,安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生产、销售假药案,此案件现已审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朱某伙同董某莲在位于廊坊市安次区某街道一出租平房内,在无任何行政许可情况下制作假药“复方蛤蚧咳喘净”、“风湿特效王”,除在本地销售外,还通过在集市、邮购等方式对外销售,销售金额50315元,从中非法获利30000余元。另一犯罪分子董某海参与协助制作、销售上述假药,并制作假药药品宣传单5000余份。2014年1月,董某海在用电动三轮车转运制作假药的原料途中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朱某等人生产的“复方蛤蚧咳喘净”、“风湿特效王”均为假药。

  被告人朱某、董某莲、董某海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三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三被告人在归案后主动坦白了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董某莲起主要作用,被告人董某海起辅助作用。被告人董某海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

  被告人朱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董某莲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董某海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来源:安次区法院
责任编辑: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