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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元“买”苹果手机 贪小便宜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6-26 17:16:10 打印 字号: | |
  明知赃物,却禁不住低价诱惑,一男子以低价100元收购一部苹果手机,并转手出售给他人,最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香河县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周某,江苏省扬州人,在北京市通州区经营手机店。2014年7月,周某以低价100元从孟某(已判刑)处收购一部苹果5S手机。周某明知该手机系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并在之后将手机出售给他人。经认证,该手机价值3000元。

  香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个体商户和回收站不要低价收购来路不明或拿不出合法证件的物品,因一旦查出问题,轻则罚款,重则触犯法律被判刑。
来源:香河县法院
责任编辑: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