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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偏袒小儿私分遗产 六女起诉讨公道
作者:王晓羽  发布时间:2016-04-08 15:35:54 打印 字号: | |
  父亲去世,生前的一处246.29平方米的房屋因拆迁分得三套房产,母亲偏袒小儿,未经其他子女同意,私自将房产过户给了小儿,其他子女多次索要不得,无奈之下,将母亲和弟弟告上法庭。安次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康仲(化名)与杨华(化名)夫妻二人婚后生育七个子女,六个女儿,一个儿子,康仲在廊坊市安次区南大街大坑沿有一套246.29平方米的房屋。2004年,康仲因病去世。2009年该房拆迁,杨华与廊坊市南大街居民委员会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选择回迁房屋为侍郎房小区三套房屋。2013年1月24日,杨华将三套房产转赠给了小儿康明明(化名)。2013年3月27日,杨华二女儿康娜(化名)去世,留有独生子李想(化名),配偶李军(化名)。

  杨华几个女儿多次向其索要各自按继承应得房产,均被杨华拒绝。无奈之下,几个女儿及李想、李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母亲杨华,弟弟康明明诉至法院,请求分割父亲遗产及拆迁补偿款(拆迁费人民币44142.64元,过渡费人民币89106.15元)。

  安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所涉标的物即坐落于廊坊市天桥西南大街大坑沿面积为246.49平方米的一套房屋为被继承人康仲与被告杨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因被继承人已经于2004年去世,故被继承人康仲所留的合法财产应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被告杨华与被告康明明于2013年1月24日签署的房屋赠与协议,因没有其他继承人同意该赠与协议的证据支持,法院不予认可。故康仲的合法继承人对所涉房屋二分之一即123.245平方米依法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康仲的二女儿康娜去世,其配偶李军,长子李想代位继承康娜应继承的份额。

  关于原告方主张的拆迁费人民币44142.64元,过渡费人民币89106.15元,法院认为上述两项费用应为拆迁部门支付给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人的生活补助之费用,应当由居住在该被拆迁房屋的被告杨华所有。法院依法判决位于侍郎房小区三套房屋共计246.49平方米中的二分之一即123.245平方米归被告杨华所有,另外二分之一由七名子女平均继承。

  父母有意无意的偏心,往往是造成家庭矛盾的根源。因父母偏心拒绝赡养,一家人闹到法庭的例子比比皆是,虽说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但对于被不公平对待的子女内心难免会有怨言,对于老人来说用法律强制得到赡养却感受不到来自儿女真切的孝顺,晚年也不会真正安稳幸福。
来源:安次区法院
责任编辑: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