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是公司业务员,两人在公司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发票。最终,两人因耍“小聪明”被判刑。
2013年2月,左某担任三河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入账抵扣和对外开具资质。2014年,郑某作为该公司业务员,为公司承揽了两笔业务,且该两笔业务均由郑某负责采购原材料钢材。左某对郑某说发票能多开就多开,多开一些发票就少交一些税款。于是郑某在左某的指使下,在上述两笔业务交易过程中,开具了两张金额及税额与实际交易额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分别为16997.82元和16709.69元,后在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15年8月1日,廊坊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向三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移交案件线索,随后三河市公安局将左某和郑某传讯到案。
最终,三河法院对此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郑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33707.51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共同犯罪,遂分别判处左某、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各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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