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财产保全工作,促进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或和解,提高执行兑现,确保执行案件顺利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本规则和流程。
一、诉前财产保全流程
1、申请人将保全申请书和可供保全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提交立案庭,并交纳保全费用。
2、立案庭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移送执行局财产保全部门立即开始执行。
3、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根据立案庭保全裁定书,执行局财产保全部门立“执保”字案号,及时制作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协助冻结或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及回执、协助公示冻结或解除冻结股权通知书及回执等。如果需要采取现场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抽调司法警察协助执行。
5、对保全裁定的复议。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立案庭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保全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立案庭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6、保全完毕后,及时制作财产保全材料交接单、保全期限届满及续行保全告知书等相关保全材料移送立案庭。
7、保全结案。将相关财产保全材料扫描制作电子卷宗。将相关财产保全纸质材料装订送档案室归档。
二、诉讼中财产保全流程
1、申请人将保全申请书和可供保全的被保全人财产状况提交审判庭,并交纳保全费用。
2、审判庭接受申请后,对担保效力、保全具体信息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及时移送执行局财产保全部门,执行局财产保全部门立即到立案庭立“执保”字案号。
3、根据审判庭保全裁定书,执行局财产保全部门制作并准备财产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协助冻结或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及回执、协助公示冻结或解除冻结股权通知书及回执、法院介绍信、查封清单、封条、司法记录仪等。如果需要采取现场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抽调司法警察进行协助执行。
4、对保全裁定的复议。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庭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保全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庭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5、保全完毕后,及时制作财产保全材料交接单、保全期限届满及续行保全告知书等相关保全材料移送审判庭。
6、保全结案。将相关财产保全材料扫描制作电子卷宗。将财产保全纸质材料装订送档案室归档。
三、申请人应提供的被保全人可供保全财产
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股权、到期债权、机器设备等其他明确具体的财产信息或线索。
四、保全申请书的内容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证明、送达地址、联系方式;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5、担保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五、担保数额
诉前保全,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诉讼中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
六、不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形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暴且经济困难的;
3、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4、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5、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6、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7、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保全的。
七、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使用
1、诉前财产保全不允许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
2、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3、法院可以利用该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4、法院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八、续行保全
1、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法院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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