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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中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工作重点
  发布时间:2021-04-07 17:09:50 打印 字号: | |

一是狠抓审判工作。两级法院要以司法改革为契机,加强和改进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工作,保证法官集中处理审判核心业务,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努力提高结案率,充分发挥司法定分止争、调整社会关系、保障经济发展的司法职能。积极推进“阳光司法”,深化审判公开,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各项诉讼权利,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推动纠纷解决。加强释法明理,教育引导群众学法、用法、参与司法,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解决矛盾纠纷方式的认同度,自觉在法治轨道上解决矛盾和问题,引导和规范社会秩序。

二是加强执行工作。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全力推进主动执行新机制,强化立案、审判、执行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对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加强跟踪监督,主动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以强有力的执行措施确保审判结果落到实处,提升化解矛盾纠纷实效。有序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建设,加强地方之间、部门之间的执行联动,加强执行管理和监督,提高执行效率。

三是健全诉讼服务中心功能。市中院要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的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接待涉诉信访、维护网上诉讼服务大厅、12368热线、指导基层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等工作职能,并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移动端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两级法院诉讼服务工作的畅通互联。两级法院要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搭建诉调对接平台,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引入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或者商事调解组织等作为法院特邀调解组织进驻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接受法院登记立案前委派、登记立案后委托调解的案件。配备熟悉调解业务的法官或法官助理等专门人员,对诉至法院的纠纷进行适当分流,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负责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开展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和办理司法确认等诉调对接工作。在诉讼服务中心等场所提供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并在法院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

四是推进人民法庭建设。各中心法庭和乡(镇)法庭要强化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政策和经费支持。各法庭要建立常态化指导调解工作机制、建立纠纷前置解决机制及诉前案件分流机制,完善乡镇法庭与中心法庭、中心法庭与基层法院之间的案件流转衔接机制,并明确移送标准。各基层法院要结合辖区实际,将乡(镇)法庭纳入审判管理,强化法庭网上办公办案系统和诉调对接平台系统应用,健全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制度,建立绩效考核多元化指标。加强与基层组织的配合协作,健全人民法庭与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的协作联动机制,在村(居委会)综治中心设立服务窗口,推动信息互通、工作联动、矛盾联调,切实发挥好基层法庭案件审判、纠纷调解、指导民调、综合治理、司法宣传、司法确认和联络人民陪审员等职能。

五是探索调解前置。调解前置既符合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先行调解”制度,也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实践作支撑。探索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的纠纷范围和案件类型,在交通事故、婚姻和继承、追索物业费和供暖费、10万元以下的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纠纷等五类案件中,探索推行立案前调解程序前置改革。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要开展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

六是加强诉讼调解。两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和解优先、调判结合、标本兼治、案结事了”原则,规范诉讼调解工作,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把过细的释法析理工作贯穿案件处理的始终,协调发挥两种方式的作用和优势。要完善调解(速裁)庭、温馨调解室、品牌调解室建设,在人民法庭设立巡回调解庭,不断发挥法院附设调解机制的功能与作用。实行全员全程调解,在实体方面,将和解、调解从民商事审判领域向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自诉案件以及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延伸;在程序方面,将调解从一审向立案、二审、再审、执行以及信访接待工作中延伸。立案调解,立足不诉;庭前调解,立足撤诉;庭上调解,立足和解结案;判后调解,立足当事人服判;执行中调解,立足执行和解和自觉履行;申诉调解,立足减少重复访和越级访。

七是加强“三位一体”调解。市县政府和行政机关在治安管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等领域,承担着一定的纠纷解决职责。两级法院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支持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调解组织在其职责范围依法开展行政和解、行政调解工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席会议,促进诉讼与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机制的对接,形成信息通、优势补、配合好的互动机制。两级法院要积极推动民间解纷力量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雄厚基础作用。人民调解是诸多民间调解类型中分布最广、作用最大的化解基层矛盾、维护基层稳定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诉调对接工作的主要对象。要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对接,不断完善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组织协助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范围和规模。加强三种调解之间程序、制度和协议效力确认等方面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建立劝导、引导、分流调解制度,按照先调解后诉讼、在诉讼中先行调解的原则,先劝导当事人率先接受行政调解或人民调解处理。

八是完善与综治中心衔接。各级综治组织在综合治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构方面发挥着领导、决策、统筹资源配置、工作协调等作用。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将法院的诉调对接工作融入基层网格化管理,使法院的立案分流机制与基层综治中心的纠纷解决平台进行对接,实现矛盾纠纷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的衔接;借助矛盾排查预防体系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分流疏导作用,依托综治平台的大数据分析,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对接机制,对群体性纠纷、重大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反馈和应急处理,形成协作配合的良性循环。

九是加强与其他调解组织对接。两级法院要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调解协会、企业单位等设立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在房地产、工程承包、环境保护、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投融资等领域提供商事调解服务或者行业调解服务。完善对接程序,发挥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专业化、职业化优势。在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纠纷多发领域,人民法院可以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进行资源整合,推进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

十是支持和鼓励多方参与。两级法院要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的沟通联系,建立律师调解员名册,探索建立律师调解有偿收费机制,推动建立当事人随机选取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参与调解机制。拓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的途径,发动网格管理员、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参与解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以及妇女儿童权益等纠纷。支持法学会动员组织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和调解工作。支持其他社团组织参与解决与其职能相关的纠纷。

 
来源:廊坊中院
责任编辑:邢顺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