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上午,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当事人叶某将一面书有“青天有鉴,司法为民”的锦旗送到田雪芹法官手中,叶某连连道谢,含泪说“谢谢法院判给我的救命钱,田法官真是我们老百姓的好法官。”
1997年7月7日王某(系某单位员工)工作中驾驶货车沿廊坊市开发区下庄头村由西向东行驶,与叶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刮撞,造成叶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评定为一级伤残。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1998)安外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某单位赔偿叶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134300元。
20多年过去,叶某又于2021年8月3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单位支付叶某2018年以后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单位赔偿叶某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02670元。
某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田雪芹法官承办了此案。经调查得知,叶某因交通事故致残后,母亲已经去世,妻子也已离婚,多年来与年迈的父亲相依为命。老父亲靠检点废品为生,生活非常艰难。在案件审理中,田法官对该案全部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认真研判案情,并几次利用加班时间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因双方就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计算标准问题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意见。田法官用最快的时间进行了开庭查清案件事实,认为,法律意义上的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残而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被上诉人叶某遭受人身损害的时间是1997年,(1998)安外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赔偿年限是20年。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叶某经鉴定为一级伤残,现在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与75岁的老父亲共同生活相依为命。20年后被上诉人因案涉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符合侵权法中“填平损害”原则。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该案在审理中,田雪芹法官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通过自己艰辛的努力,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法院判决的公正,法官工作的高效,态度的和蔼亲民,让叶某深受感动,并送上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