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人在美国,无法回国,今天我收到了孩子的抚养费,感谢安次法院的执行速度和力度,立案当天就执行完毕。”虽然隔着手机屏幕,但执行干警仍然能感受到林某心间暖流的涌动。
基本案情
林某与曹某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2名婚生子由父亲曹某抚养,离婚后,曹某未尽抚养义务也没有给过抚养费,林某将曹某起诉至安次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并追此前七年的抚养费,曹某以后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18岁时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2名婚生子随原告林某一起生活,曹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曹某享有探望权。调解书生效后,曹某一直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身在美国的林某通过网络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
执行立案后,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宁学猛电话联系曹某,督促其自觉履行抚养义务。得知,曹某所付抚养费的原因在于林某一直失联且未让其探望孩子,对给付抚养费这件事有情绪,坚决不给抚养费。知晓情况后,宁学猛一方面联系林某,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分析并告知其作为父亲的曹某有权探望自己的孩子且该权利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一方面做曹某工作,从亲情、法律、道德等方面向其不厌其烦地说明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后果,经过耐心的释法工作,林某同意让曹某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情况下探望孩子。曹某当即向林某转账支付了当月的抚养费,并表示以后会按时支付抚养费。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善于发现问题,以情释法、融情于法,最大程度维护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