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酒后在安次区无故持刀殴打保安经理,其他保安制止时也没有免受其害手部被扎伤。日前,安次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伙同钱某酒后在廊坊市安次区某公司南三门,持刀随意对正在执勤的保安关经理进行殴打,在保安韩某对其制止时,王某又用刀将其手扎伤。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王某、钱某2013年到廊坊务工以来,父母不在身边,家庭对其没有更好的教育和约束,致使其社会观念、法制观念淡薄。由于其是外地在廊坊务工人员,对其家庭成员和受教育情况不了解,不具备帮扶矫正的条件。事发当天无故对保安经理进行殴打实属不该。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安次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钱某持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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