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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法院公布三起依法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
  发布时间:2020-02-11 14:43:25 打印 字号: | |

案例1:赵富太、冯宪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赵富太,男,甘肃省秦安县人。冯宪玲,女,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

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间,赵富太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成立廊坊市武威利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冯宪玲为赵富太公司进行运转提供资金,并先后担任公司讲师、财务总监、副总裁、公司网站管理人员等多种职务。二被告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组织人员通过微信群、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在廊坊市家合广场开设超市,以消费入会员分红投资项目、承诺返利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825.26万元。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赵富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冯宪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2:被告人盛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盛金,男,山西省河津市人。

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盛金以投资股票的名义,在无公开募集资金资质的情况下,组建“小盛工作室”微信群,通过微信、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炒股投资项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保本付息、高额收益,同时采取与部分投资人签订合伙投资协议、借条或收据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投资款,并将吸收的投资款投入到炒股网络平台中,共计非法吸收资金18465447元。

三河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盛金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案例3:王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王伟,男,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

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王伟分别通过廊坊市博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廊坊旭创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博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与客户签订《借贷服务协议》的形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8837827元。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王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来源:廊坊中院
责任编辑:邢顺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