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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五)
  发布时间:2021-10-20 13:46:57 打印 字号: | |

案例5: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公司)是成立于2004年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2016年前后,国内钢铁、焦化行业持续低迷,公司负债率居高不下。2016年1月7日,佳华公司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申请破产清算。2016年2月16日,唐山中院依法裁定受理佳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佳华公司管理人受理债权申报金额约51亿元,公司重整状态下资产评估价值为33亿元。经了解,如果对佳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其主要资产将失去使用价值,还可能出现处置成本高于处置价值的情形,将严重减损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基于此,唐山中院就佳华公司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进行了实质审查,结果显示进行破产重整符合社会各方意愿,有利于实现各方利益共赢。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后可以转入重整程序,但进行上述程序转换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本意。其后,管理人在佳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向参会债权人征求将破产清算转为重整的意见,95%以上的参会债权人同意程序转换。

【裁判结果】

唐山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破产重整,第二款再次赋予债务人发起破产重整程序的权利,其立法本意和目的是强调清算程序与重整程序的转换,而并非由谁首先发起破产清算程序。对于债务人申请的破产清算案件,债务人、债权人和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应当拥有后续重整申请权。唐山中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自2017年5月22日起对佳华公司进行重整。后于2018年8月2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佳华公司的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佳华公司是为了落实《北京奥运行动规划》、实现绿色奥运理念而在河北唐山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曾被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列为京津唐经济合作示范项目。佳华公司的重整成功使得企业主体得以继续保留,并实现了各方利益共赢,在推进营商环境建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僵治困、助力企业发展、调结构去产能等方面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本案的妥善处理凸显唐山中院在审理跨行政区划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时,能够坚持从大局出发,创新司法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能动性,助力破产企业从清算困境扭转为涅槃重生,努力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邢顺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