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河北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主动融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以法治之力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值此“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近年全省法院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筛选出8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向全社会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引导未成年人增强法治意识、培养法治理念、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共同营造关心爱护未成年人良好氛围,依法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健康发展。
第一部分:裁判案例
案例一
密室逃脱受伤侵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日,原告辇某某(时年15周岁)通过某平台支付了承德市某密室逃脱娱乐室游戏参与费89元,与其同学共八人到该娱乐室参与“古村中学”主题密室游戏。在玩游戏前,辇某某等八人在娱乐室工作人员指导下签订了内容为“游戏期间因个人受到惊吓而出现大幅度动作,误伤自己,由本人承担完全责任”的实景恐怖密室体验免责声明。辇某某在游戏过程中奔跑摔伤。医院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胫骨止点撕脱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住院手术治疗12天,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复检共3次3天。经鉴定,辇某某受伤后的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辇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963.67元。事故发生后,辇某某的父母多次联系娱乐室负责人,请求赔偿。该娱乐室认可在店内发生事故,但拒绝承担赔偿义务。辇某某将该娱乐室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免责声明合法与否应当依照其内容和条款来认定,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免责声明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可归咎于经营者责任而导致消费者受伤,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一行人在密室逃脱娱乐室工作人员指导下签订了“实景恐怖密室体验馆登记及免责声明”,这样的免责协议已经成为密室娱乐行业的通行规则。本案原告所参与的游戏主题中含有恐怖成分,条款中“游戏期间因个人受到惊吓而出现大幅度动作,误伤自己,由本人承担完全责任”的内容,属于免责条款无效情形,被告密室逃脱娱乐室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原告为未成年人,被告密室逃脱娱乐室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签订上述免责条款时取得了监护人同意,也未能排除安全隐患。故而被告密室逃脱娱乐室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警示义务,存在着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0304.94元;被告密室逃脱娱乐室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0658.73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密室逃脱类益智、挑战、刺激的游戏作为新兴行业已逐渐发展成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消费对象也呈现年轻化的特点,然而在该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良内容及安全隐患,该类游戏多以恐怖、血腥、灵异事件为主题,附以角色扮演、场景模拟等,经营者为制造紧张、压抑、惊悚的氛围,刻意选择一些狭小昏暗的场地空间,往往存在安全隐患。现实中“密室逃脱”类娱乐活动的参与者受到身体、精神伤害并非个案。在“密室逃脱”特定情景下,经营者应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高于一般限度范围,同时对参与活动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应采用较成年人权益保护更高的标准,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本案判决以民事责任方式设置司法保护红线,督促从业者自觉规范管理,准确把握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和依据,为经营者划定了安全保障范围,引导了该新兴行业规范经营,避免出现类似安全问题,对未成年人参与此类活动可能带来的人身损害也起到了一定的预防作用。
案例二
电竞酒店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石家庄市某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酒店)设有21间房间,全部为电竞房间,房间内设有电脑和床、洗手间,能同时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和住宿功能。自2021年起,该酒店在未取得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多次接待众多未成年人入住,并提供电竞游戏服务,有入住的未成年人涉嫌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以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石家庄市某快捷酒店有限公司禁止接待未成年人,并在酒店入口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2.依法判令石家庄市某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酒店在全部客房均提供电子竞技娱乐服务的情况下,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并提供电竞游戏服务,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和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优先保护的规定。入住酒店的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APP查找或经朋友、同学介绍到该酒店入住,故该酒店提供服务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应认定为侵害社会不特定未成年人群体的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侵权主体,该酒店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权等合法权益,影响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应当承担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故判决:禁止某酒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并在酒店入口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某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现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电竞酒店兼具上网和住宿两种功能,目前市场上的电竞酒店能提供电竞游戏服务,但多数按照普通酒店管理,上网费用包含在住宿费中,规避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限制。入住电竞酒店的未成年人以玩游戏为主要目的,不仅影响身心健康成长,甚至有可能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电竞酒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并提供电竞游戏服务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权,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判处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的电竞酒店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合理引导电竞酒店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堵塞电竞酒店管理漏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案例三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时年14周岁),使用自己的昵称“穷***修养”在某平台注册账号,注册时未经实名认证。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系该平台网店“X游戏”的经营者。2020年12月18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网店“X游戏”客服人员诱导下,于当日18点在20分钟内七次从“X游戏”购买374个游戏账号,共计支付被告游戏账号款36652元。原告绑定游戏的手机号是原告的130xxxxx362。原告父母12月19日发现原告上述大额购买行为后,及时与该游戏网店客服人员联系,表示对原告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行为不予追认并要求被告退款。被告辩称原告是通过其自己的昵称“穷***修养”及微信号“Ob*****d”向被告支付购买游戏账号款项,使用其母亲姓名和身份证号进行的实名认证,绑定的是其母亲名下工商银行卡号,应自负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之外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14岁的原告20分钟内购买游戏账号七次共支付36652元,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其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不予追认,故判决原告李某某实施的上述行为无效,被告向原告返还36652元。
典型意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该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应按照无效法律后果予以裁判。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借用、冒用成年人手机绑定银行卡密码进行大额消费行为的法律风险,电子商务服务经营者和未成年人监护人均应充分注意。避免未成年人长期沉迷于网络游戏,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防止孩子沉迷于网络游戏。电子商务服务经营者和未成年人的护人应注意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手机绑定银行卡密码进行大额消费行为的法律风险。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网络游戏网点的监管,督促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案例四
电信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互联网某语音软件内创建房间,虚构免费赠送游戏皮肤的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发送,骗取他人扫码转账。谢某某骗取了被害人姚某某(时年11周岁)多次转账合计金额人民币5100元。谢某某被抓获归案后供认了诈骗他人的犯罪事实,并退赔姚某某人民币51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后,被告人谢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当下,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都离不开网络,电信网络诈骗花样层出不穷,防诈骗安全教育迫在眉睫,依法从严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非常必要。未成年人因涉世未深,对一些诈骗手段防范意识不够,对网络信息真实性的识别能力不足,易轻信诈骗分子的话术,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者。一方面,未成年人自身需要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与此同时,要加强法治宣传,营造全社会浓厚反诈氛围,预防未成年人遭受电信网络诈骗侵害,全面筑牢网络安全防线,守护未成年人的“网络空间”。
第二部分:多元化解案例
案例一
府院联动修裂痕 司法温度暖亲情
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徐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二子张某一、张某二。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二人于2023年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张某一、张某二均由男方张某直接抚养,并由张某负担张某一、张某二的全部抚养费用直至两个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后因物价水平的不断攀升,张某有限的收入不能满足张某一、张某二基本生活、学习需要,二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母徐某支付相关抚养费用。
法院收到该案件后,了解案情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将案件委派给在民政局设立的婚姻家庭联合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一方面对张某释法明理,深度解读约定与法定的碰撞,在明确张某诉求存在一定事实及法律依据的同时也强调了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与徐某暖心沟通,努力修复亲情的裂痕,从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生活学习需要出发,劝导徐某对于张某一人抚养两名子女经济上比较吃力给予理解,最终徐某同意每年每个孩子给付4000元抚养费。
典型意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法院+民政局”结合情理、法理,从子女健康成长、亲情维系和母子情谊的角度出发,引导张某对诉求形成合理预期的同时也对徐某做了大量的说服工作,共同促成张某、徐某圆满和解。
本案中法院创新府院联动机制,通过与婚姻家庭联合调解委员会对接协作,整合法院、民政局等各方力量,结合各自职能作用、擅长领域开展调解工作。通过部门联动,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力度,在相关抚养纠纷、探望权纠纷中,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修复父母离异、家庭关系破裂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心理创伤,为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保驾护航。
案例二
三方协作策群力 共化干戈为玉帛
基本案情
徐某与姚某系同学关系,二人在宿舍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斗,导致姚某受伤。姚某的父亲要求徐某赔偿医疗费等相关损失,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姚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收到材料后,认真审查相关材料,考虑到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是未成年人,处理结果关乎到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未来发展,不宜一判了之。法院便立即与双方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进行沟通,经监护人同意后,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委派至区教育和体育局(以下简称教体局)进行诉前调解,并要求学校的政教部主任和教研组主任参与进来。法院、教体局、学校三方在全面了解两名学生的相关情况及当时的处置情况后,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对两位未成年人的家长进行有针对性的释法明理,同时督促学校在宿舍管理方面加大管理力度,避免再出现类似情况。在法院、教体局和学校三方调解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事后法院与教体局对双方当事人的监护人进行回访,了解两名未成年人的现状并同时嘱咐家长做好孩子的思想疏导工作。双方监护人对法院及教体局的工作表示高度认可。
典型意义
住校学生多为未成年人,其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偶有口角确属难免。在发生纠纷后,如何妥善解决,相较于通过对簿公堂的刚性方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更有利于弥合同学间关系裂痕,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将纠纷对未成年人的影响降到最低。本案即是“法院+教体局”联合学校对未成年人之间纠纷共同调解的成功案例。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精神,依托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与教体局、学校进行联合调解,通过充分发挥教育部门的专业优势,促进在校学生之间发生的纠纷在诉前得以化解,同时也体现了一种特殊的教育意义,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起了一座“法治防护墙”。
案例三
法院、村委齐调解 助圆女生大学梦
基本案情
15岁女孩李某的父母于2017年离婚,其随父亲一起生活,梦想学医,初中毕业后被某医学中等专业学校口腔护理专业录取。但其父亲不同意,想让李某在本县的职业技术中学学习,不同意她外出读书,并声称,如果李某去外地上学,就不承担其学费和生活费,同时拿走了李某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入学所需证件。李某迫于无奈,向法院起诉。法院接收该起案件后,考虑到本案系家庭内部矛盾纠纷,且距离开学报到仅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为保障李某能够按期报到上学、实质解决父女二人矛盾,决定与村委会联动开展化解工作。法院与村委会首先通过网络查询并向教育主管部门询问,核实了该学校的真实性,谨防李某在开学季盲目择校上当受骗。同时分别前往李某父亲、母亲家中做思想工作,告知:一则受教育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不可被剥夺的基本权利,父母应当尊重并保证子女受教育的权利;二则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三则李某正处青春期,父母应当注重与孩子沟通的方式方法,多倾听子女心声,避免过激言语行为激化矛盾。经法院和村委会多次的耐心劝导、释法明理,最终李某父亲同意李某前往向往的学校学习,李某母亲也表示愿意承担孩子一半的生活费、学费。事后经回访,李某已顺利入学。
典型意义
法院通过做实、做细“前端防治”工作,延伸司法职能,在各乡镇以基层法庭为枢纽构建“矛盾纠纷化解网”,实行“法庭+村委”联动,分层、递进式的纠纷化解模式,将法官、人民调解力量融入村民委员会中,实现“家门口”解纷。本案中,法院针对家庭内部矛盾纠纷的特殊性,联合村委会开展调解工作,充分发挥村委会更贴近辖区群众、更了解辖区群众的特点,通过柔性的调解方式化解了父女之间的矛盾,既有效保障了李某受教育权,又修复了父女之间的关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四
法院家校同携手 在校安全共守护
基本案情
陈某与安某同为某小学学生。一天课间,二人在玩耍时,安某不慎将陈某绊倒,致使陈某面部受伤。陈某家长与安某家长就赔偿责任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收到案件后,特邀调解员通过电话向学校、家长了解情况,并前往学校实地开展调解工作。两位家长针锋相对,且认为学校对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各方矛盾比较尖锐。基于此,调解员便没有直奔主题,而是让双方放下芥蒂,分别说说自己对这件事的认识和理由,同时劝说双方家长设身处地换位思考。通过深入沟通,陈某的家长同意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而安某的家长也同意支付陈某一部分费用,但双方家长对于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争执不下,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向双方家长详细解释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说明学校在尽到必要的教育和提示义务的情况下,不需承担责任,这也有利于保障学校依规组织校园活动。经过调解员耐心的释法明理,双方家长同意了调解员依法提出的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最终,安某的家长当场赔偿了5000元损失,陈某的家长在收到赔偿款后撤回了起诉。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的保护、学生的安全始终是家庭、学校共同关注的重点。近年来,因学生在校内活动、玩耍不慎引发的伤害事故偶有发生,有些学校因为怕出事、怕闹事、怕担责,便采取限制甚至取消课间活动、体育课等做法,但如果因为少数偶发事故,就让全校师生为此买单,无助于正常校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最终损害的无疑是全体在校学生的权益和健康。本案在对学校和家长的责任边界依法界定的基础上开展调解工作,通过诉前调解成功案例的宣传示范,明确学生在学校因体育课、课间活动等情况受伤,如校方已尽到必要的教育和提示义务即不需承担责任,对学校依规组织校园活动不施以苛责进行引导,依法保障学校合理组织体育教学、训练竞赛等校园活动,将课间十分钟、课外活动还给活力无限的同学,让同学可以轻松感受每一刻快乐时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