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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廊坊经验” | 保险公司先行支付赔偿后 是否有权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作者:三河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11 10:34:12 打印 字号: | |

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存在责任,但就是拖着不赔钱,怎么办?己方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了车辆维修费,保险公司之后能否向对方追偿?三河法院调解的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2023年7月,小李驾驶小轿车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与骑二轮电动车由北向南向东实施转弯的小郑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小郑受伤。有关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郑与小李负同等责任。小李驾驶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损险,因小郑拒不赔偿,小李向保险公司申请了代为赔偿。保险公司代为赔偿车辆损失后,依法取得了向小郑的追偿权。因保险公司与小郑未能协商一致,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将小郑诉至三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为减轻双方诉累,从根源解决问题,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一方面耐心对被告小郑释法明理,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其解读保险公司起诉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进行劝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小郑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垫付的车辆赔偿款6500元。至此,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如果受损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在车辆受到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受损车主可优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付后行使“代位求偿权”向造成车辆损失的主要责任人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来源:廊坊中院
责任编辑:刘睿